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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劳务报酬发票大改!税务局重磅通知,以后又能省一大笔钱了!

          编辑:小编            2019-03-29 15:48:27      来源于:网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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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报酬dai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财务人必看!


      1  

    重大利好!江西省明确

    今天起,劳务报酬项目

    代开发票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月核定收入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或所得额,或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五、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袋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袋开发票的,在袋开发票环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袋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除了江西,黑龙江、广西、湖南

    也明确了劳务报酬袋开发票

    不再预征个税


    一、黑龙江:4月1日起,劳务报酬袋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申请袋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二、广西:3月1日起劳务报酬袋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三、湖南:2月1日起劳务报酬袋开发票也不管个税


    目前,了解到的就是上述4个省了,江西、黑龙江、广西、湖南,希望好政策能普及到各地!


    从税政第一线后台粉丝留言内容,税政君发现很多人对劳务报酬的范围还不是很了解,今天税政君再和大家普及一下,以便让大家更好的享受新政红利!



      3  

    个人袋开劳务发票单位

    预扣个税问题!


    1.对自然人纳税人(仅指居民个人,下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袋开发票的,不管在袋开发票环节预征还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预扣预缴义务。


    (1)袋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全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袋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全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其袋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征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3)具体属于那种情况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比如黑龙江省、广西省等省市已经发文规定袋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趋势,很多地方没有发文实务也是这样操作)


    (4)提醒,即使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到800元,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也要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5)对于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管是税务机关预征还是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预扣预缴,都要纳入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汇算清缴情形,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


    (1)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袋开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就不需要再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袋开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也不需要再去补缴个人所得税。


    3.如何区别自然人纳税人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


    (1)简单判断:个别省市可以从从袋开发票上看(未来趋势)


    发票备注栏注明了“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属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没有注明的话,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


    (2)复杂判断: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别


    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这是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一个区别。(摘自总局官方培训课件,如下图)



    4、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至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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